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鸠检一部刑诉〔2020〕1156号
被告人陈某甲,女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6261984********,汉族,小学,户籍和住址均在安徽省无为市**镇**行政村**自然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4日被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4日本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理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受理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甲和被害人钱某某是同学朋友关系。2018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陈某甲由于自己经济拮据,债务较多,为得到资金,便邀集被害人钱某某一起“上会”(民间类似零存整取的一种互助轮流集资方式),并虚构两人合伙共同“上会”5000元,每月每人出资2500元,到期可共同得会费10万元,骗取钱某某按照“上会”规则,每月支付2500元会费给陈某甲,再由陈某甲将该2500元缴纳给“会头”陈某乙,而被告人陈某甲却隐瞒了自己实际不出资“上会”的事实,并于同年12月份,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提前从陈某乙处支取被害人钱某某的会费,实际骗取被害人钱某某2018年9月至2019年4月会费20000元,用于偿还债务及个人消费。
及至2019年4月,被害人钱某某应当取得会费时,发现被告人陈某甲藏匿失联,才发现自己受骗上当,遂向芜湖市公安局沈巷派出所报警。同年5月25日,无为县公安局城北派出所民警在该县龙府宾馆8301房间内,将被告人陈某甲抓获归案。
归案后,被告人陈某甲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其家人代为退还赃款共计41000元,并取得被害人钱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陈某甲手机截屏图片、陈某甲人口信息表、谅解书、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
2.被告人陈某甲供述与辩解;
3.被害人钱某某的报案陈述;
4.证人陈某乙证言;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因其退赔全部赃款,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因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无违法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睯
2020年6月10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取保候审在处所(电话:18855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起诉书正、副本八份;
4.量刑建议书八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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