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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诈骗案)(公开版)_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广检公诉刑诉〔2019〕113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 199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3221999********,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从事建筑行业投标工作,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丰区**街道****号,现住广丰区**街道**畈。因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9日被广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10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8年12月14日被广丰区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广丰区看守所。

本案由广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14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2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被告人陈某甲到江西**建筑公司上班,从事工程投标工作,8月,陈某甲辞职,自己出来单独做,到20l8年7月左右,陈某甲投了很多标都没有中标,造成严重亏空,欠了很多外债,陈某甲资金链断裂。2018年8月起,陈某甲为了还债,虚构投标打保证金的事实,先后骗取郑某某、王某甲等15名被害人人民币608.92万元,给被害人造成重大损失。具体如下:

1、2018年10月22日,陈某甲以交上饶市玉山县一个标的的投标保证金的名义,骗取郑某某11万元,当日陈某甲将这笔钱还给刘某丙。

2、2018年10月25日,陈某甲以交上饶市玉山县一个标的的投标保证金的名义,骗取王某甲23.52万元,当日陈某甲将其中20万元还给王某乙、32800元还给张某乙、其他人2400元。

3、2018年10月22日,陈某甲以交上饶市玉山县一个标的的投标保证金的名义,骗取刘某甲7.4万元,10月22日、23日,陈某甲将其中4万元还给刘某丙、0.4万元用于支付刘某丙利息、0.9999万元用于支付张某乙利息、0.3万元用于支付杨某某利息、1776元用于自己消费、15525元还给王某乙。  

4、2018年10月24日,陈某甲以交上饶市玉山县一个标的的投标保证金的名义,骗取刘某乙借10万元,当日陈某甲将这笔钱还给周某丙。

5、2018年10月9日、10日,陈某甲以交上饶市玉山县一个标的的投标保证金的名义,骗取刘某丙40万元,10月10日、12日,陈某甲将这笔钱还给黄某甲。案发前,陈某甲归还刘某丙20万元。

6、2018年10月15日,陈某甲以交投标保证金的名义,骗取余某某借款人民币26万元,次日,陈某甲将这笔钱还给万某某。

7、2018年8月27日,陈某甲以交投标保证金的名义,骗取俞某甲30万元,8月27日、28日,陈某甲将其中5.1万元还给周某丙、20.4万元还给杨某某、4.5万元还给刘某丙。

8、2018年4月8日,陈某甲以交投标保证金的名义,骗取张某甲20万元,4月11日,陈某甲将20万元还给叶某某。

9、2018年8月28日、30日,陈某甲以交投标保证金的名义,骗取杨某某25万元,当日陈某甲将这笔钱还给黄某甲、张某乙。同年10月26日,陈某甲用同样的手段骗取杨某某3万元,当日陈某甲将其中2.94万元还给陈某丙,自己消费600元。案发前,陈某甲归还杨某某10万元。

10、2018年10月22日,陈某甲以交投标保证金的名义,骗取陈某乙12万元,次日,陈某甲将其中8.4475万元还给王某乙。同月25日,陈某甲用同样的手段骗取陈某乙32万元,当日陈某甲将其中10万元还给张某乙,0.05万元支付张某乙介绍费,4万元还给刘某丙,10月26日,将其中17.95还给张某乙。

11、2018年10月15日,陈某甲以交投标保证金的名义,骗取王某乙40万元,当日陈某甲将其中11万元还给刘某甲、0.22万元支付刘某甲利息、26万元还给余某某、2.7万元支付张某丙利息、0.08万元自己消费。案发前,陈某甲归还王某乙10万元。

12、2018年8月30日,陈某甲以交投标保证金的名义,骗取周某甲l0万元,次日陈某甲将这笔钱还给万某某。 9月25日,陈某甲用同样手段骗取周某甲l4万元,9月27日陈某甲将其中0.966万元支付周某乙利息、0.52万元支付余某某利息,l.36万元支付万某某利息、11.154万元还给张某乙。

13、2018年8月29 日之前,陈某甲以交投标保证金的名义,骗取黄某甲30万元。2018年8月30 日,陈某甲用同样手段骗取黄某甲10万元,9月3日,陈某甲将这笔钱还给刘某丙。同年9月5日,陈某甲用同样手段骗取黄某甲20万元,当日陈某甲将这笔钱还给王某乙。同年9月6日,陈某甲用同样手段骗取黄某甲90万元,次日陈某甲将其中50万元还给周某乙、1万元支付周某乙利息;9月10日,陈某甲将其中20万元还给刘某丙、0.4万元支付刘某丙利息、l8.6万元还给张某乙。同年9月12日,陈某甲用同样手段骗取黄某甲48万元,当日陈某甲将其中30万元还给王某乙、0.6万元支付王某乙利息,17.4万元还给刘某丙。同年9月20日,陈某甲用同样的手段骗取黄某甲42万元,9月21日,陈某甲将其中l.5万元支付周某乙利息、2.6万元支付周某丙开标费、3.968万元支付陈某乙开标费;9月25日,陈某甲将其中30万元还给万某某、2.242万元支付俞某乙开标费、1.69万元自己消费。案发前,陈某甲归还黄某甲180万元。

14、2018年8月1 日,陈某甲以交投标保证金的名义,骗取张某乙25万元,9月3日,陈某甲将这笔钱还给周某乙。同年9月17日,陈某甲用同样手段骗取张某乙60万元,当日陈某甲将其中30.6万元还给周某乙、其中4.9万元支付开标费用;9月18日,将其中24.5万元还给刘某丙。同年10月10日,陈某甲用同样手段骗取张某乙25万元,10月12日,陈某甲将其中20万元还给叶某某、其中5万元还给王某乙。10月18日,陈某甲用同样手段骗取张某乙40万元,当日陈某甲将其中10万元还给周某乙、30万元还给叶某某。

15、2018年8月28 日,陈某甲以交投标保证金的名义,骗取周某乙79万元,当日,陈某甲将其中40.158万元还给叶某某、2.43万元支付叶某某费用; 8月29日,陈某甲将其中0.7万元还给黄某乙、2.38万元还给王某丙; 8月30日,陈某甲将其中1万元还给黄某乙、30.6万元归还周某乙以前的欠款、1.732万元用于消费。9月27日,陈某甲用同样手段骗取周某乙20万元,10月8日,陈某甲将这笔钱归还周某乙以前的欠款。10月9日,陈某甲用同样手段骗取周某乙60万元,次日陈某甲将其中22.4万元还给张某乙、37.6万元还给叶某某。10月10日,陈某甲用同样手段骗取周某乙25万元,当日陈某甲将这笔钱还给王某乙。案发前,陈某甲归还周某乙39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调取证据材料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银行交易明细、汇款回单、微信聊天截图、陈某甲诈骗资金来源、去向统计表、归案情况说明、扣押和发还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人口信息表;

2、被害人的陈述:杨某某、余某某、王某甲、黄某甲、郑某某、王某乙、陈某乙、刘某甲、刘某乙、周某甲、周某乙、刘某丙、张某甲、张某乙、俞某甲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余某某、周某乙、黄某甲、王某甲、郑某某的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2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合计608.92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甲归案以后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争鸣

2019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在广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主要证人名单、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3.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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