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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诈骗案)(公开版)_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殷检一部刑诉〔2020〕193号

被告人陈某甲,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4105041970********,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现住安阳市殷都区**号院**号**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10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以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年初,邓某某(另案处理)成立“富民慈善基金会”非法组织,仿照军队构架,设置总部、集团军、军、师、团等层级,利用微信大肆招揽会员,同时,伪造“国务院文件”、“财政部文件”,编造“民族资产解冻”等项目,以小投入大回报诱骗群众入会交钱实施诈骗活动。

2018年3月,被告人陈某甲经陈某乙(另案处理)介绍加入“富民慈善基金会”,担任第十一集团军二军统计部部长,负责会员资料汇总整理及群众报单钱款的收转工作。经查,2018年3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陈某甲收到下级黄某某、汪某某、白某某、郑某某、翟某某、袁某某(均另案处理)等报送的群众报单后,向其上级邓某某、陈某乙、帖某某(另案处理)转款共计647617.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银行流水等书证;2.证人白某某、钟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甲供述和辩解;4.审计报告;5.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范利萍

2020年11月6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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