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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诈骗案)(公开版)_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Z55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1197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紫金县,住河源市紫金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经东源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6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8日被东源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2020年期间,被告人陈某甲为满足个人日常生活的消费需求,制作假的工作证,通过手机微信添加被害人后,谎称自己是河源市纪委监督室主任,以帮助解决土地纠纷或以家庭不和睦博取被害人同情或交往男女朋友等为由骗取被害人信任后,对被害人骗财骗色,共诈骗贺某某、江某某、陈某乙、张某某、黄某甲、叶某某、黄某乙、曾某某等人人民币57.250397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期间返还被害人陈某乙、黄某甲、叶某某、黄某乙等人共7.951293万元,实际共诈骗49.299104万元,并将所骗钱财挥霍一空。

1.2018年8月至2019年12月期间,被告人陈某甲自称其在市政府上班,骗取被害人贺某某的信任后,以为女儿治病、将地皮转至贺某某名下、出差、修缮房屋等为由,共诈骗贺某某1.8925万元。

2.2018年8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陈某甲自称是河源市纪委监督室主任,骗取被害人江某某信任后,以贺礼、请领导吃饭、出差、生病、跑关系等为由,共诈骗江某某20.1万元。

3.2018年9月至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陈某甲自称是河源市监督室办公室主任,与被害人陈某乙确定男女朋友关系,并在***公馆***房同居。期间,陈某甲以出差、办事、请领导吃饭、为陈某乙女儿找学位等为由,共诈骗陈某乙9.506297万元(其中,陈某甲给陈某乙微信转账、微信红包、支付宝转账共6.741293万元,实际诈骗2.765004万元)。

4.2018年12月至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陈某甲自称在河源市政府上班,骗取被害人张某某的信任后,以自己生病、女儿生病、被纪委调查、银行卡被冻结等为由,共诈骗张某某1.6947万元。

5.2019年3月至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陈某甲自称是河源市政府监督室主任,骗取曾某某的信任后,以出差、资助贫困学生、生病住院、被纪委调查等为由,共诈骗曾某某4.0623万元。

6.2019年8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陈某甲自称是河源市纪委监督室主任,以帮助被害人黄某甲解决土地纠纷需要请领导吃饭、出差培训等为由,共诈骗黄某甲17.1001万元(其中,陈某甲还1.1万元,实际诈骗16.0001万元)。

7.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陈某甲自称监察委办公室主任,以家庭婚姻不和睦博取被害人叶某某同情后,先后以女儿生病住院、没钱请领导吃饭等为由,共诈骗叶某某2.1381万元(其中,陈某甲还500元,实际诈骗2.0881万元)。

8.2020年2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陈某甲自称是河源市政府纪委监督室主任,以出差没带钱、请领导吃饭、家中有事等为由,共诈骗黄某乙0.8289万元(其中,陈某甲还600元,实际诈骗0.7689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微信转账截图、银行流水、违法犯罪记录查询;

2.扣押决定书、清单、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照片;

3.被害人黄某甲、叶某某、黄某乙、贺某某、江某某、曾某某、陈某乙、张某某等人陈述;

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辩解及户籍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冒充国家工作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共49.299104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己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勇平

(院印)

2020年8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东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手机等物品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起诉书正本1份、副本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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