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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诈骗案)(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刑诉〔2020〕212号

被告人陈某甲(绰号:某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4507221999********,汉族,广西浦北县人,初中文化,农民,非中共党员,住广西壮浦北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浦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浦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浦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辨护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至10月间,被告人陈某甲伙同陈某乙(已判决)、陈某丙(另案处理)等人通过互联网搜索到学生家长QQ群,冒充学生家长进入学生家长群后修改个人信息,再冒充班主任或老师发送需要收取资料费、复印费共120元(人民币,下同)至380元的虚假信息和收款二维码,要求学生家长通过扫码的方式支付费用,骗取了陈某丁、李某甲、刘某某等被害人共计28680元,具体如下:

1.2019年9月26日,陈某甲伙同陈某乙用颜某的微信收款码骗取了陈某丁等4名被害人共1****。

2.2019年9月28日,陈某甲伙同陈某乙用陈某戊的微信收款码和梁某某的支付宝收款码骗取了李某甲、孙某某等17名被害人共5100元。

3.2020年9月29日,陈某甲伙同陈某乙利用玉某某、陈某丙的微信收款码骗取了董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等18名被害人共5400元。

4.2019年10月5日,陈某甲伙同陈某乙用陈某甲的微信收款码骗取了顾某某等18名被害人共6****。

5.2019年10月16日,陈某甲伙同陈某乙、陈某丙等人用赖某某的微信收款码骗取了李某丙等12名被害人共计1****。

6.2019年10月17日,陈某甲伙同陈某乙、陈某丙等人用黄某某的微信收款码骗取了温某等7名被害人共2****。

7.2019年10月17日,陈某甲伙同陈某乙、陈某丙等用陈某己的微信收款骗取了王某甲等8名被害人共2****。

8. 2019年10月18日,陈某甲伙同陈某乙、陈某丙等人用李某的微信收款码骗取了陈某庚等14名被害人共4****。

2020年6月17日,被告人陈某甲被公安机关在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微信转账记****;证人陈某乙、陈某丙、李某乙等的证言;被害人陈某丁、李某甲、孙某某等的陈述;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结伙采用虚构事实的方式,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浦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米世团

检察官助理 曹淑燕

2020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浦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光碟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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