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甲,绰号“**”,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11994********,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镇**村**号,现住广州市白云区**岭**街**号**房出租屋。2020年2月2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因疫情防控期间看守所对身体条件的限制未羁押),同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3月9日被逮捕,因疫情防控期间看守所对身体条件的的限制未羁押,现被恩平市公安局指定于恩平市**街道办事处**路**号医学观察。
本案由广东省恩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2日,被告人陈某甲利用目前防疫物资匮乏,群众急于购买的心理,明知在无法联系到货源的情况下,以其有防疫物资口罩出售为借口,用微信转账收取购货人订金,后拉黑对方微信的手段,骗取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10000元。得款后,被告人陈某甲将全部赃款用于偿还债务和日常挥霍花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
2.证人陈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又因被告人陈某甲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恩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东成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被恩平市公安局指定于恩平市**街道办事处**路**号医学观察;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恩平市公安局从被告人陈某甲处手机一台、钥匙一条、手链一串、身份证一张,请法院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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