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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诈骗案)(公开版)_抚松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抚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检普通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21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抚松县,住抚松县**镇,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7月8日被抚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2日被抚松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抚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甲于2017年4月17日因债务问题以12万元的价格将其名下位于抚松县万良镇向阳小区A栋房屋转卖给陈某乙,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并办理了购房过户手续。2018年10月16日,被告人陈某甲伪造陈某乙笔迹解除原房屋买卖合同,并到抚松县**镇不动产中心将向阳小区A栋房屋过户回自己名下。2019年3月13日,被告人陈某甲将该处房屋以13万元的价格转卖给孙某甲,同时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以及不动产权证书。卖房钱款被陈某甲用于偿还债务以及赌博挥霍。

综上所述,应认定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诈骗数额共计为1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二)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

(三)证人陈某丙、宋某某、孙某乙、孙某甲的证言;

(四)辨认笔录及照片;

(五)吉林常春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六)书证:案件来源、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假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抚松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洪涛

2020年10月19日

附项: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抚松县看守所;

2.卷宗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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