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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诈骗案)(公开版)_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榕检公诉刑诉〔2020〕301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202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村**号。因犯招摇撞骗罪于2012年1月5日被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12年3月1日刑满释放。因诈骗嫌疑,于2019年12月10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5日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陈某甲,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9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3月16日左右,被告人陈某甲通过“探探”软件结识了被害人陈某乙,陈某甲向陈某乙谎称其姓名“陈某丙”,未婚,在骗取陈某乙信任的基础上让陈某乙当其女朋友。2019年3月24日至2019年10月1日,陈某甲以“进购塑料”为名骗取陈某乙共计人民币(下同)135000元,案发前,陈某甲归还陈某乙2702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手机二部、平板电脑一部;2.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转账记录截图、银行卡明细清单、其他证明材料等;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辨认笔录

二、2019年7月13日至2019年8月11日,被告人陈某甲以同样方式骗取被害人柯某某的信任,然后以“开汽修厂缺少资金”为名多次骗取柯某某共计107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手机二部、平板电脑一部;2.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转账记录截图、银行卡交易明细、其他证明材料等;3.证人钟某某、陈某丁、陈某己的证言;4.被害人柯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辨认笔录;7.电子数据:光盘2块。

三、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8月27日,被告人陈某甲以同样方式骗取被害人林某甲的信任,然后以“投资鞋厂需要购买机器”为名多次骗取林某甲共计21500元,案发前,陈某甲归还林某甲1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手机二部、平板电脑一部;2.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手机截图、其他证明材料等;3.证人钟某某证言;4.被害人林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辨认笔录

四、2019年8月31日至2019年10月19日,被告人陈某甲以同样方式骗取被害人陈某庚的信任,然后以“办厂办理工商营业执照、鞋厂购买材料”等为名多次骗取陈某庚共计167198元,案发前,陈某甲归还陈某庚2256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手机二部、平板电脑一部;2.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手机截图、其他证明材料等;3.被害人陈某庚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光盘1块。

五、2019年11月3日,被告人陈某甲以同样方式骗取被害人洪某某的信任,然后以“进购塑料”为名骗取洪某某共计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手机二部、平板电脑一部;2.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其他证明材料;3.证人姚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洪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勘验、辨认笔录

六、2019年11月24日至2019年11月30日,被告人陈某甲以同样方式骗取被害人谢某某的信任,然后以“还货款”等为名多次骗取谢某某共计851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手机二部、平板电脑一部;2.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手机截图、其他证明材料;3.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勘验、辨认笔录

七、2019年5月31日,被告人陈某甲以同样方式骗取被害人林某乙的信任,然后以“取回抵押车辆”为名骗取林某乙共计1868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手机二部、平板电脑一部;2.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手机截图、其他证明材料;3.被害人林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勘验、辨认笔录

综上,被告人陈某甲总共诈骗7次,涉案金额488485元。2019年12月10日,陈某甲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舜鑫

检察官助理:张佳旋

(院印)

2020年5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揭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4块;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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