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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诈骗案)(公开版)_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检一刑诉〔2020〕225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汉族,195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3423261957********,小学文化,无业,现住地:安徽省凤阳县**镇**街**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凤阳县**镇**街**号。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7月30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大通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被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8月25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大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期限一次,时间自2020年9月25日至2020年10月9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5月至2018年8月,被告人陈某甲伪造铁路部门退休人员身份,以可以帮助陈某乙的儿子安排到铁路部门工作为由,陆续通过银行汇款等形式诈骗陈洪元共计13.9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2. 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

3. 证人芮某某等人的证言;

4. 辨认笔录、扣押笔录、提取笔录;

5. 户籍证明、归案经过、银行转账记录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伪造铁路部门退休人员身份,以能帮助陈某乙儿子安排到铁路部门工作为诱饵,多次骗取被害人陈洪元财物合计13.9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甲具有坦白情节,愿意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同时具有多次诈骗的酌定从重量刑情节,建议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四年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春义

2020年9月28日

附:1.被告人陈某甲被取保候审在居住地;

2.随案移送刑事侦查卷宗壹册、证人名单壹份、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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