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检刑诉〔2021〕11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9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9月19日被双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双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双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了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中旬左右,被告人陈某甲伙同陈某乙(已判决)商量共同出资搞电信诈骗,骗得钱财两人平分。两人通过微信在他人处购买了两个诈骗平台,并购买了电脑、银行卡等工具,又纠集了张某甲、张某乙、马某某(均待查)三人为诈骗犯罪“业务员”,约定个人可以从其直接诈骗款中分得50%,陈某甲和陈某乙分50%。2020年4月份,陈某甲、陈某乙租赁邵东市房产局对面小区五楼一套房间为工作室,开始从事电信诈骗。陈某甲、陈某乙等人通过在网上拉人在诈骗平台进行赌博、充值有彩金等方式诱使被害人充值、参与赌博,然后控制诈骗平台的后台将被害人充值、赌博盈利的钱黑掉、诱使被害人继续充值刷银行流水实施诈骗。陈某甲、陈某乙等人诈骗金额共计2540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4月18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等人以上述方式诈骗了被害人徐某某22900元。
2.2020年4月25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等人以上述方式诈骗了被害人何某某1000元。
3.2020年4月26日,陈某乙在双峰县青树坪镇某某酒店入住时,诈骗了他人1500元,并通过微信联系陈某甲来接,陈某甲提出将该笔诈骗金额结算分成,陈某乙通过支付宝将分成转给了陈某甲717元。
2020年9月19日,被告人陈某甲在贵州省铜仁市江口县闵孝镇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到案经过、户籍资料、银行交易记录、微信聊天、转账记录等书证;2.证人康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何某某、徐某某的陈述;4.辨认、提取等笔录;5物证鉴定报告;6.同案犯陈某乙的供述;7.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手段,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具有坦白情节,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建军
检察官助理:张佩
2021年1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在双峰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3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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