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二部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陈某甲,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2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巷**号,现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佳园**号楼**单元。因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2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4月至2020年5月9日期间,被告人陈某甲在没有收入来源和相应还款能力的情况下,想要筹集更多资金供日后做小额贷款,于是在福州市台江区**佳园**号楼**单元等地,以投资金融借贷项目为由,先后编造了银行定存、银行过桥、押车、押各类奢侈品等各种金融投资项目,许诺10-30%的高息,分别让王某某、陈某戊、陈某乙、叶某某、官某某、蔡某某、陈某丙、林某某这八人投资编造的项目,将骗取的资金主要用于八人之间互相拆借偿还利息,导致部分借款人本金不同程度损失。经福州好又快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审计,陈某甲共造成五名被害人损失达3019953.66元,其中王某某亏损776217.78元、陈某戊亏损677104元、陈某乙亏损674171元、叶某某亏损654501.88元、官某某亏损237959元,亏损的钱大部分偿还给蔡某某、陈某丙和林某某的利息,致蔡某某盈利1225673.12元、陈某丙盈利1176561.01元、林某某盈利520201.36元,还有差额97518.17元被其日常花销开支掉。
被告人陈某甲系主动到公安机关交代犯罪事实,公安机关立案后于2020年5月22日投案,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民事判决书、银行流水、微信聊天记录、福州好又快企业服务有限公司资金审计材料、壹钱包账户统计等;
2.证人证言:证人蔡某某、陈某丙、林某某、陈某丁、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叶某某、陈某戊、官某某、王某某、陈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证人林某某、陈某丁、被害人叶某某、陈某乙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在没有收入和还款能力的情况下,编造虚假投资项目骗取他人财物,造成他人损失达3019953.66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沁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光盘五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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