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检一部刑诉〔2020〕Z342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5年**月**日生,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公民身份号码440902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所在地为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镇**村**号,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被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相关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分别于2020年4月3日、5月2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4月28日、6月2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陈某甲虚构自已认识**局领导,可以帮人办理孩子入读学校;骗取被害人陈某乙找其为帮自己孩子办理入读学校,并支付8100元给陈某甲;后陈某乙又受被害人李某甲、朱某某、戴某甲、戴某乙委托找陈某甲帮忙办理孩子入读学校,陈某乙先后收取李某甲5500元、朱某某6000元、戴某甲5300元、戴某乙42900元,并以微信或现金的方式将钱交给被告人陈某甲用于办理孩子入读学校,被告人陈某甲在收到钱后并没有帮忙办理被害人所托之事且拒不退款、逃匿。
2、2019年3月开始,被害人陈某丙、曾某某、李某乙通过朋友林某某介绍,认识陈某甲,陈某甲自称能帮忙将孩子搞到想要去的学校就读。被害人曾某某为了帮其儿子和侄子办理小学入读,先后转账6500元、又通过林某某转交14400给陈某甲用于办理孩子入读学校,陈某甲在收到钱后并没有帮忙办理事主所托之事且拒不退款、逃匿。
3、被害人陈某丙为了帮孩子办理入读学校,先后通过微信转账34230元给陈某甲,又转账3000元给林某某由林某某转账给被告人陈某甲用于办理孩子入读学校,被告人陈某甲在收到钱后并没有帮忙办理事主所托之事且拒不退款、逃匿。
4、被害人李某乙为了帮孩子办理入读学校,微信转账1800元给陈某甲,后又交8000元给林某某转陈某甲用于办理孩子入读学校,被告人陈某甲在收到钱后并没有帮忙办理事主所托之事且拒不退款、逃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无视国法,以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财物13573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晓丽
检察官助理:杨显德
2020年7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在羁押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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