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五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10月15日补查重报;2019年10月30日第二次退查, 2019年11月2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至2019年4月间,被告人陈某甲利用虚假结婚的方式,实施诈骗三次,骗得被害人吴某某、张某明、张某乙合计现金70000元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具体分述如下:
1、2017年12月至2018年7月间,被告人陈某甲利用虚假结婚的方式,骗得被害人吴某某现金人民币约10000元。
2、2018年5月至2019年1月间,被告人陈某甲利用虚假结婚的方式,骗得被害人张某明现金人民币约10000元。
3、2019年4月25日至26日间,被告人陈某甲利用虚假结婚的方式,骗得被害人张某乙现金人民币5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的陈述;3.证人证言;4.书证物证;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以婚行骗的方式实施诈骗活动,数额巨大,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检察员:廖炯龙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五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4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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