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徐检公诉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51981********,汉族,群众,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及住址保定市徐水区**乡**村,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9年6月11日被保定市徐水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经本院批准以涉嫌合同诈骗罪被依法逮捕,现押于保定市徐水区看守所。
本案由保定市徐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被告人同意本案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初,被告人陈某甲与保定市徐水区**乡**村、**庄附近废铁经营户约定,通过陈某甲将废铁卖给天津**重工钢厂,钢厂将货款通过国贸公司的高某某支付给陈某甲,陈某甲每吨提成10元后支付给废铁经营户。2019年1月陈某甲开始赌博,自2019年3月陈某甲将部分货款用于赌博,无法给经营户结账,并用新货款还部分旧货款,对经营户谎称是钢厂拖欠了货款,骗取经营户的信任,导致废铁经营户继续往天津钢厂送货;从2019年3月至6月17日陈某甲将刘某甲、许某某等11户货款2620722元除用偿还个人借款和消费7万余元外,其余用于赌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
2.被害人许某某、刘某乙等陈述;
3.证人杨某某、陈某丙证言;
4.书证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10年6个月至12年6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成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保定市徐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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