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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诈骗案)_修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修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修检一部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11994********,汉族,中共党员,初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修武县,住修武县***乡***村***号。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3月21日被修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4日经修武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犯罪情节轻微,无社会危险性,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4月25日被修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5日经修武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4月15日被修武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修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份,家住修武县***乡***村的被告人陈某甲使用在网上购买的QQ号码建立QQ群,以十倍返利为诱饵,在群内发送虚假信息吸引被害人扫描其提供的二维码转款,并以获得返利需要交纳保证金、手续费、出款费等为由,诱骗被害人多次转款后将被害人拉黑,之后再通过4022.CN Q币寄售系统将骗取的Q币进行出售、提现。截至案发,被告人陈某甲先后骗取陈某乙3151元,高某某(未成年人)3107.5元。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电脑、苹果手机;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证明等书证;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乙、高某某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甲供述和辩解;5.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证据:QQ聊天记录、QQ交易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通过电信网络手段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和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修武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银丽

检察官助理:闫超群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76页、补充材料13页。

3.随案移送电脑主机3台、苹果6plus手机一部,光盘3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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