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西青检一部刑诉〔2021〕36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4199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为四川省仪陇县**镇**村**组**号**号,现住天津市南开区**小区**号楼**门**室。2019年12月18日因涉嫌诈骗罪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因涉嫌诈骗罪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4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底,被告人陈某甲使用他人照片与被害人陈某乙在社交软件“陌陌”上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后被告人陈某甲编造换工作、回老家卖房等各种理由骗取被害人陈某乙人民币15125元。2019年5月至2019年11月,被害人陈某乙在天津市西青区天津**大学**学院宿舍内通过手机转账支付上述钱款,被告人陈某甲将上述钱款挥霍。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被抓获归案。现当事人双方已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被告人陈某甲已经取得被害人陈某乙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4.勘验、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宇
检察官助理:张迪
2021年2月2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甲现在居住地候审。
2.案卷二册,补充证据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光盘四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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