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屯检刑诉〔2020〕203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02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KTV宿舍,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刑事拘留;因体温超过37摄氏度黄山市看守所不予羁押,2020年5月23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后经治疗体温恢复正常于2020年5月25日被刑事拘留;因屯溪区检察院不批准逮捕,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于2020年6月4日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本案由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8日,被告人陈某甲看见朋友圈内有卖头盔的信息内容,便从朋友圈中将有关卖头盔的消息在自己的朋友圈中转发,当天被害人朱某某看到陈某甲的朋友圈后,通过微信联系陈某甲,陈某甲在没有头盔现货以及没有头盔进货渠道的情况下,隐瞒事实,谎称自己有头盔现货。为博取受害人信任,陈某甲谎称自己弟弟在浙江开头盔厂,并将自己身份证拍照后发给被害人,后朱某某又两次主动要求增加订购量,陈某甲仍隐瞒没有头盔现货和进货渠道的事实,先后三次通过微信收取朱某某所订购头盔的定金共1万元,将该钱用于挥霍。
2020年5月19日,被害人程某某通过李某某认识了被告人陈某甲,程某某欲在陈某甲处订购20000个头盔,陈某甲在没有头盔现货及进货渠道的情况下,欲收取程某某20000元定金,程某某要求签订购销合同,陈某甲在网络上下载购销合同书。5月20日,在双方签订纸质合同时,因程某某联系不到买主,未在合同书上签字,陈某甲诈骗程某某2万元定金未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户籍信息、微信聊天记录、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
2.证人陈某乙、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朱某某、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在部分犯罪事实中系未遂,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人陈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汪少飞
检察官助理:凌观桦
2020年7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KTV宿舍;
2.公安卷一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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