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1〕23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02196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巷**弄**号。被告人陈某甲曾因犯盗窃罪,于1984年8月被原常州市广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1985年6月27日释放。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30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的相关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被告人陈某甲在常州市武进区雪堰公交总站通过搭讪与在此处擦车的被害人查某某相识。2019年8月至9月间,陈某甲编造其系在浙江做生意等谎言博取查某某的信任与好感,先后在雪堰镇**村委**巷**号查某某家中或附近路边,虚构外出要债需要用钱、去无锡进货买布做生意等理由,以借为名,骗取查某某现金共计人民币26800元,赃款均被其用于个人开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依法调取的陈某甲、索某某名下银行卡明细等书证;
2.证人陈某乙、曹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查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雯琪
2021年2月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常州市武进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