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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诈骗案)_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1253号

被告人陈某甲(化名陈某乙),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84198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四会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2月2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日、5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甲有多次婚史。2019年1月,陈某甲故意隐瞒自己与邝某某尚处于婚姻状态,以“陈某乙”的虚假身份与被害人欧某某交往。陈某甲称将与欧某某结婚,并准备将名下的房产与汽车过户给欧某某。取得欧某某信任后,陈某甲与欧某某同居,其后陈某甲不断伪造需要支付修车款、工伤案件赔偿款、司机车祸赔偿款、聘请律师费办理财产解封手续等事由向欧某某借款,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3月1日,被告人陈某甲伪称在汽修厂修车,需要支付维修费,否则无法提车。被害人欧某某信以为真,通过微信向陈土新转账5000元。

2.2019年3月11日至21日,被告人陈某甲伪称工人发生工伤事故,自己需负赔偿责任。陈某甲称房产已被查封,必须在几天内赔偿,否则“自己可能会坐牢,法院要求还二万,还不了明天早上公安要抓人”。被害人欧某某信以为真,先后通过微信、支付宝分5次向陈某甲转账共30000元。

3.2019年3月22日,被告人陈某甲伪称在法院办理财产解封手续,但法院要求先支付律师费,否则不予解封。被害人欧某某信以为真,通过支付宝向陈某甲转账4300元。

4.2019年3月29日至3月31日,被告人陈某甲伪称司机在黄岐撞伤人,伤者在ICU抢救无效死亡,自己在广州交警大队接受处理并要到殡仪馆处理后事,亟需用款。被害人欧某某信以为真,通过微信向陈土新转账3600元。

5.2019年4月16日,被告人陈某甲伪称自己的房产、车辆可以办解封手续,但必须先“交税”。被害人欧某某信以为真,通过微信向陈某甲转账30000元。

6.2019年4月24日至5月4日, 被告人陈某甲伪称自己在黄岐陷入了洗黑钱的纠纷,被他人敲诈勒索,如不给钱对方,对方将报警。被害人欧某某信以为真,通过微信、支付宝,分7次向陈某甲转账46200元。

7.2019年5月5日,被告人陈某甲伪称需聘请律师办理财产解封手续,财产解封后即可归还被害人欧某某的借款。欧某某信以为真,通过微信向陈土新转账7500元。

8.2019年5月12日,被告人陈某甲再次以被敲诈勒索为由向被害人欧某某借款,称“今晚必须要用(钱)不然明天死得更快”。欧某某信以为真,通过微信分2次向陈土新转账共8170元。

为借款给被告人陈某甲,被害人欧某某欠下多方债务。欧某某催促陈某甲还款。为搪塞欧某某,2019年5月15日陈某甲通过微信发送一张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的查封财产清单的截图给欧某某,伪称自己的财产再次被冻结,无法还款。陈某甲通过手指遮挡等方式刻意隐瞒了上述文书的被查封人、被查封财产等关键信息。经调查,上述文书中的被查封人为陈某甲妻子邝某某,内容与陈某甲无关,陈某甲当时名下无房产、车辆。

综上,被告人陈某甲诈骗被害人欧某某,诈骗金额共计1347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朱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欧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及辩解;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鹏

2020年5月19日

附:

1. 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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