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澄检公诉刑诉〔2020〕Z284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83199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出生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户籍所在地汕头市澄海区**镇**幢**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9日,被告人陈某甲通过微信朋友圈得知被害人林某甲需要购买体温枪,陈某甲主动找到林某甲称自己有体温枪货源。林某甲让被告人陈某甲代购,分四次向被告人陈某甲购买体温枪790支并先付定金人民币115850元。双方签订合同约定3月3日24时前交货。至3月3日,被告人陈某甲没法交货,陈某甲以货物正在途中及在福建被扣等借口拖延交货。3月6日,被告人陈某甲以没有货源正在找商家商量赔偿为由欺骗林某甲,并伪造一张296480元银行转账截图,称赔偿款要在3月9日到账才能退还被害人林某甲定金115850元。2020年3月10日,被害人林某甲因一直没有收到陈某甲的退款而找到陈某甲家中让其还钱,被告人陈某甲知道事情败露,在家属的陪同下到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东里边防派出所投案。
2020年3月11日,被告人陈某甲的家属已退回被害人林某甲定金115850元,林某甲对陈某甲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甲;
2、被害人的林某甲的陈述;
3、证人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林某乙的证言;
4、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扣押的物品文件清单;
5、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调取的银行卡交易流水、制作的微信转账及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及相关电子数据;
6、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调取的被告人的身份及出具的到案经过;
7、其他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期间,假借销售防疫物资的名义,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在案发后能,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媛南
2020年6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澄海区看守所;
2、移送刑事侦查卷宗共一册。
3、《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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