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霞检一部刑诉〔2020〕Z303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21957********,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住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路**号**栋**房。因涉嫌诈骗罪,经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23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8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逮捕。无前科。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份,被告人陈某甲对被害人梁某某称其帮忙办理小孩入学读书事宜,并讲若办理不成功,所交费用则全额退回。梁某某信以为真,就委任陈某乙办理小孩入学手续。2019年5月至6月期间,被害人梁某某将11名小孩的相关资料交给陈某甲,并先后多次在自己经营的湛江市霞山区**路黄氏凉茶店内和湛江市赤坎区**食街通过微信转账、现金方式向陈某甲支付了100500元作为办理小孩入学的费用。陈某甲收下钱后,又委托朋友张某某帮忙办理小孩子入学,欲从中赚取差价,并向张某某交付了22000元作为“定金”。张某某因未能成功办理小孩子入学就读,就将20000元退给陈某甲(后又将2000元退回给陈某甲的亲属欧某某)。由于无法办理小孩子入学事宜,在梁某某的多次催促下,陈某甲只退回25000元给梁某某,剩下7万余某某被其用于网上炒外汇亏损掉和个人日常生活消费,并以各种理由推脱。被害人梁某某被陈某甲骗取人民币75500元钱。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的家属赔偿人民币75500元给梁某某,取得梁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扣押决定书、扣押被告人陈某甲1部手机,人口信息资料,到案经过,犯罪记录查询证明,被告人陈某甲与被害人梁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收款收据、欠据、刑事谅解书,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张某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照片辨认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款755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被抓获归案后认罪认罚,且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朱惠泽
检察官助理:黎青扬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湛江市霞山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光盘1张。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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