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金检一部刑诉〔2020〕Z11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4211993********,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镇**村**号。因吸毒,于2014年7月17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吸毒,于2015年2月14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吸毒,于2017年2月14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决定社区康复三年。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栏港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0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高栏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下旬以来,被告人陈某甲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多条办理港澳商务通行证的广告,虚假宣传其可以“快速办理商务证、实力出证”,以此骗取他人的办证费用。之后,被害人吴某某、李某某、陈某乙、毛某某等人与被告人陈某甲联系,委托陈某甲帮忙办理港澳商务通行证。被告人陈某甲要求办证人员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和港澳通行证原件,其收取定金,承诺十五至三十日内成功办证。截至2019年9月15日,被告人陈某甲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分别收取被害人吴某某交纳的定金30,000元,收取李某某交纳的定金6000元,收取陈某乙交纳的定金8000元,收取毛某某定金交纳的69,500元。被告人陈某甲收到办证费用和资料后,未进行任何办证的申请手续,而是将钱款用于个人挥霍。承诺的办证期限届至,被告人陈某甲未能成功办理一张商务通行证,被害人要求陈某甲退款,陈某甲虽口头承诺会退款,但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仅在2019年9月20日退还了被害人李某某1000元。至案发时,被告人陈某甲骗取被害人吴某某、李某某、陈某乙、毛某某等人的办证费用共计人民币112500元。2020年5月12日,被告人陈某甲的母亲代其退还给被害人陈某乙8000元,陈某乙对陈某甲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转账记录、前科资料、户籍资料、抓获经过等;2.被害人吴某某、李某某、陈某乙、毛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搜查、提取、辨认等笔录;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威
检察官助理:何华
2020年7月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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