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二部刑诉〔2020〕Z996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61987********,汉族,出生地为湖南省祁东县,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祁东县**镇**村**组,现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村。2017年1月19日因诈骗被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17年7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5月2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16日,被告人陈某甲伙同同案人颜某某(另案处理)、赵某甲(另案处理)在广州市越秀区环市西路省汽车站对出天桥上通过扮演不同角色向被害人朱某某谎称火车故障,其可以帮其订火车票为由,骗取被害人朱某某人民币2800元,得款后逃离现场,后被告人陈某甲分得人民币1000元。
2.2020年1月4日,被告人陈某甲伙同同案人陈某乙(另案处理)、赵某乙(另案处理)、唐某某在广州市越秀区**路**门口,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演某某人民币2800元,被告人陈某甲分得人民币650元。
3.2019年10月12日,被告人陈某甲伙同同案人陈某丙(另案处理)、唐某某(另案处理)在广州市越秀区**路**号楼下,以上述方式正在骗取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2800元时,被公安人员抓获。
2020年5月19日,被告人陈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将赃款人民币1000元退还被害人朱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监控视频截图、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张某某、演某某、朱某某的陈述;
3.同案人陈某丙、唐某某、颜某某、赵某甲、陈某乙的供述;
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
6.广东华生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无视国家法律,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银建国
2020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9册,光盘1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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