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甲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象检公刑诉〔2020〕228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224200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家住象州县**镇**村民委**村**号,现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街**号,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2月26日被象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4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并由象州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象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12日左右,被告人陈某甲从广东省广州市回象州县**镇**村民委**村过春节,期间一直都未离开过象州县。同年2月12日疫情期间,陈某甲明知自己身边无手机屏幕货物且无法履行发货的情况下,仍用其微信(cwy01****,昵称dmjp****)在朋友圈发布自己有手机配件卖的虚假信息。同日被害人周某某发现上述信息后即与陈某甲联系购买手机配件事宜,并于2月16日与陈某甲购买380个y93手机屏幕配件共计人民币23560元,周某某在收到陈某甲通过微信发的货单后,即按陈某甲的要求将货款23560元转到罗某某的农业银行卡账户内(卡号:62284850288******),罗某某收到钱后用微信转账方式将23560元转到陈某甲的另一个微信号(qq221913****,昵称:2**),后陈某甲将其中的2万元转到其母亲黄某某的邮政银行账户内(账号:62218861550******),余下的款被陈某甲消费花光。同年2月18日,周某某又与陈某甲购买500个y93手机屏和400个红米6pro手机屏配件,二项共计51800元钱,周某某要求陈某甲开货单,陈某甲骗周某某说:“可以先付款等下我补给你停电打不开,跟财务说一下”,后周某某也是按陈某甲的要求,将货款51800元转到罗某某的上述农业账户,罗某某收到周某某的货款后,扣除300元钱以抵消陈某甲欠其欠款外,余下的51500元其通过微信转账方式转到陈某甲使用的微信(微信号:qq211913****,昵称:2**),后陈某甲将其中的4万元转到黄某某上述邮政银行账户,余下的款陈某甲用于购买金首饰等花光。陈某甲自从收到周某某的货款,一直不给周某某发货,后周某某在微信中催促陈某甲及时发货和提供单号,但陈某甲不予理会,打微信电话其也不接。2020年2月19日,周某某向云南省瑞丽市警方报案,警方也尝试联系其,其仍然置之不理。同年2月21日,罗某某借给陈某甲收取卖手机配件货款的农业银行卡账户(卡号:62284850288******)因涉嫌诈骗行为被云南省瑞丽市警方冻结,造成罗某某卡内的2万多元不能取款,罗某某因急需用钱,向陈某甲提出借款20000元左右,陈某甲同意。

2、2020年2月24日,被害人马某某(网名:YZ-S****)手机上网时发现陈某甲用其微信号(cwy01****,昵称:dmjp****)发布有手机配件卖的虚构信息,即与陈某甲联系购买手机配件,后马某某跟陈某甲购买7c手机屏五箱45500元、3e手机屏1200个45600,共计91100元钱,首付款金额八折为人民币72880元。2月25日马某某按陈某甲要求通过其朋友张某某的农业银行账户(账号:62305200800******)将65000元转到陈某甲父亲陈某乙的邮政银行卡账户内(卡号:62109861550******),还应陈某甲的要求通过支付宝将尾款7880元转到罗某某支付宝账。后陈某甲将其中的30000元钱转至黄某某邮政银行卡内(卡号:62218861550******),还通过父亲陈某乙支付宝(实际上是陈某甲使用)转了10000元支付给一个供货商“OCA胶专卖”,通过他的支付宝转了18000元钱到罗某某支付宝,作为借给罗某某的款。后马某某打电话给罗某某要求陈某甲及时发货和提供货单,罗某某跟陈某甲反馈后,陈某甲叫罗某某不要理会马某某,并叫罗某某骗马某某说自己在广州市。罗某某明知马某某通过支付宝转给其的7880元是陈某甲转移资金为躲避追查,仍将其支付宝内的25880元(7880+18000)提现到其的邮政银行卡内(卡号:62179961000******),并于2月25日晚上与陈某甲一起到象州县中平镇邮政银行营业厅自动取款机取款21000元,将其中的6000元给陈某甲使用,余下的现金作为其向陈某甲借款部分。

案发后,陈某甲、罗某某退出全部违法所得款共计148240元,其中罗某某退出6000元,公安机关已全部发还被害人周某某、马某某。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电子证据检查工作笔录;6.搜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象州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永传

2020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家,现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街**号,联系电话:1800782****。

2.侦查卷、检察卷各壹册、光盘贰拾张,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随文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