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检公刑诉〔2019〕290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2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住陆川县**镇**村**队**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4日被陆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陆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陆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从2019年5月份开始,被告人陈某甲通过打电话联系受害者,冒充财政所、村委干部,以给受害者办理老人钱和农村补贴为由,获得对方信任后,索要受害者的个人身份信息和银行卡号等个人资料,再使用新的手机号在支付宝或微信上申请绑定受害者的支付****,在支付宝、微信上面填写个人的****,支付宝、微信会发一个绑定的验证码给受****,被告人陈某甲再问受害者要到该验证码,通过验证码绑定支付宝或微信****,继而取得了受害者的支付宝或微信****,然后在支付宝或微信页面****,把受害者支付宝或微信上绑定的银行卡金额****,然后再将受害者支付宝或微信中的钱转到被告人陈某甲事先准备好****,之后去街上的商店兑换现金。其实施的诈骗案有:
1、2019年5月17日18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冒充陆川县财政局工作人员的身份给受害者吴某某家人拔打电话,电话中陈某甲以帮吴某某家人办理老人钱为由,骗取吴某某信任后,让其根据陈某甲的指导,上传本人的身份证信息和银行卡号,被告人陈某甲通过利用新的手机号绑定支付宝,再索取手机验证码,通过支付宝转走了吴某某的银行卡里面的人民币5000元。
2、2019年5月27日17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冒充良田财政所工作人员的身份给受害者江某某拨打电话,电话中陈某甲以帮其办理其父亲的老人钱为由,骗取江某某信任后,让其根据陈某甲的指导,上传本人的身份信息和银行卡号,被告人陈某甲通过利用新的手机号绑定支付宝,再索取手机验证码,通过支付宝转走了江某某的银行卡里面的人民币3697元。
3、2019年6月1日18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冒充财政局工作人员的身份给受害者罗某某拨打电话,电话中陈某甲以帮其办理农田补贴和老人钱为由,骗取罗某某的信任后,让其根据陈某甲的指导,上传本人的身份信息和银行卡号,被告人陈某甲通过利用新的手机号绑定支付宝,再索取手机验证码,通过支付宝转走了罗某某的银行卡里面的人民币16000元。
4、2019年6月11日17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冒充县财政局工作人员的身份给受害者赖某某的家公拔打电话,电话中陈某甲以帮赖某某家公办理老人钱为由,骗取赖某某的信任后,让其根据称某某的指导,上传本人的身份信息和银行卡号,被告人陈某甲通过利用新的手机号绑定支付宝,再索取手机验证码,通过支付宝转走了赖某某的银行卡里面的人民币1734元。
5、2019年6月12日15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冒充乌石镇财政所文书的身份给黄某某拨打电话,电话中陈某甲以帮其办理农田补贴和老人补贴为由,骗取黄某某信任后,让其根据陈某甲的指导,上传本人的身份信息和银行卡号,被告人陈某甲通过利用新的手机号绑定支付宝,再索取手机验证码,通过支付宝转走了黄某某的银行卡里面的人民币66000元。
6、2019年6月22日12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冒充村里大队村支书的身份给受害者某某的家人拨打电话,电话中陈某甲以帮其办理老人钱为由,骗取叶某某的信任后,让其根据陈某甲的指导,上传本人身份信息和银行卡号,被告人陈某甲通过利用新的手机号绑定支付宝,再索取手机验证码,通过支付宝转走叶某某的银行卡里面的人民币7002元。
7、2019年6月27日10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冒充财政所工作人员的身份给受害者陈某某拔打电话,电话中陈某甲以帮其办理农田补贴为由,骗取陈某某的信任后,让其根据陈某甲的指导,上传本人的身份信息和银行卡号,被告人陈某甲通过利用新的手机号绑定支付宝,再索取手机验证码,通过支付宝转走了陈某某的银行卡里面的人民币8000元。
8、2019年6月28日13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冒充县财政局所长的身份给受害者陈某某拔打电话,电话中陈某甲以帮其办理其父母的老人钱和农田补贴为由,骗取陈某某信任后,让其根据陈某甲的指导,上传本人的身份证和银行卡号,被告人陈某甲通过利用新的手机号绑定支付宝,再索取手机验证码,通过支付宝转走了陈某某的银行卡里面的人民币48198元。
9、2019年7月1日13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冒充县财政局工作人员的身份给受害者吕某某拨打电话,电话中陈某甲以帮其家人办理老人钱为由,骗取吕某某的信任后,让其根据称陈某甲的指示,上传本人的身份信息和银行卡号,被告人陈某甲通过利用新的手机号绑定支付宝,再索取手机验证码,通过支付宝转走了吕某某的银行卡里面的人民币3100元。
综上,被告人陈某甲共作案九次,涉案金额合计15873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在三年六个月至四年有期徒刑间确定被告人陈某甲的宣告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苏俊玮
2019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在陆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263页,其中第1册124页,第2册13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2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 扣押的赃款29498元现暂存在陆川县公安局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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