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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诈骗案)_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一部刑诉〔2020〕2570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281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浙江省桐乡市**镇**区*****号(户籍地广东省乐昌市**镇**村委会****号)。因本案,于2020年9月22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1日至2020年9月7日期间,被告人陈某甲在桐乡市**镇工作期间,在微信群内看到被害人李某某发送招工信息,被告人陈某甲遂虚构是打工团队负责人并冒用“陈某乙”的名字以帮助招工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某的信任,编造需要路费等理由骗取被害人李某某钱款合计9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信息、到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收条等书证;

2.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证人陈某乙、农某某、谢某某的证言;

5.刑事扣押、提取等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98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康建弘、周艳萍

检察官助理:杨振超

(院印)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方式:158********)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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