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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诈骗案)_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金检一部刑诉〔2020〕Z38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83199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莲下镇**村**巷**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陈某甲有申请回避及委托辩护人、有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的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陈某甲,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份,被告人陈某甲明知同案人陈某丙(另案处理)收购“四件套”(即身份证 、银行卡、手机号码卡、银行U盾)可能用于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仍以本人身份证办理手机卡19830******,并办理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中国建设银行卡、中国银行卡、交通银行卡、中信银行卡等五张银行卡,后在汕头市金平区**园附近将上述“四件套”以700元的价格出售给同案人陈某丙。2020年3月31日,被告人陈某甲再次以750元的价格出售三套“四件套”给上线陈某丙,三套“四件套”分别为中国民生银行卡、中国农业银行卡、中国工商银行卡。

经查,被害人马某某于2020年2月26日被诈骗6479.55元,其中将4980.55元转到被告人陈某甲上述出售的中国银行卡(621661220**********);被害人杨某某于2020年2月26日被诈骗57636元,其中将44000元转到被告人陈某甲出售的中国建设银行卡(621700310**********);被害人蔡某某于2020年4月8日被诈骗18000元,被骗的18000元直接划转到被告人陈某甲出售的中国民生银行卡(621691**********);被害人王某某于2020年4月10日被诈骗9000元,其中将2000元直接转到被告人陈某甲出售的中国工商银行卡(622203200**********);被害人金某某于2020年4月11日被诈骗16000元,其中将3000元以现金存入到被告人陈某甲出售的中国农业银行卡(621691**********)。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调取证据通知书、银行转账流水,户口材料,接受证据清单,电子数据现场提取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材料等;

2、同案人陈某丙的供述;

3、被害人马某某、杨某某、蔡某某、王某某、金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仍出售银行卡等给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家贵 

检察官助理 周厚华                                         

2020年8月11日

附: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3卷;

3、量刑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证据开示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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