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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诈骗案)_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浦检诉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1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231991********,汉族,中专文化,**科技园仓库管理员,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街道**社区**号。被告人陈某甲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6月26日被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年2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3日至6日期间,被告人陈某甲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香溢紫郡小区业主QQ群内、浦口区滨江馨园小区业主QQ群内,发布销售N95口罩、医用外科口罩的虚假截图,骗取吴某甲、王某甲等16名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17100元,案发后,骗取的钱款已全部返还给被害人。具体分述如下:

1.2月4日,被告人陈某甲骗取被害人张某甲人民币140元、被害人陈某乙人民币140元、被害人余某某人民币100元、被害人章某某人民币100元、被害人郑某某人民币80元、被害人朱某某人民币40元、被害人蒋某某人民币200元。

2.2月5日,被告人陈某甲骗取被害人吴某甲人民币10000元、被害人王某甲人民币2000元、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200元、被害人宋某某人民币100元、被害人王某乙人民币400元、被害人吴某乙人民币100元、被害人张某乙人民币260元、被害人许某某人民币140元。

3.2月6日,被告人陈某甲骗取被害人倪某某人民币3000元、被害人王某丙人民币200元、被害人许某某人民币100元。同日,被告人陈某甲退还人民币200元给被害人蒋某某,次日被害人吴某甲报警,公安机关于当日立案侦查。

2020年2月8日,被告人陈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甲的户籍资料、发破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支付宝转账记录、手机聊天转账截图、发还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张某甲、陈某乙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手机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俊

2020年3月16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三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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