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一部刑诉〔2020〕2520号
被告人陈某甲,女,200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7200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贵州省威宁县**镇**村**组。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甲于2018年11月到河北省涿州市加入传销式诈骗组织 “香港**国际化妆品有限公司”。该公司自上而下分别设有“总经理”“经理”“大主任”“中主任”“小主任”(又称“寝室长”)、“业务员”等职务,并以“累计投资每套人民币2900元的化妆品达一定数额后可以逐级升职,最终拿高额工资发财”为诱饵拉人入伙成为公司业务员。该组织业务员以女性身份,通过微信、QQ添加陌生男性为好友,假装与对方谈恋爱取得对方信任,虚构本人生病、探望被害人没有路费、等理由骗取被害人钱财,诈骗所得钱财用于生活费或交给公司。
被告人陈某甲于2019年1月至10月,采用上述手段骗得贵州省威宁县被害人谭某某人民币21600余元,骗得浙江省东阳市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650元。
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制作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转账记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2.证人陈某乙、陈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谭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加入电信诈骗组织,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实施部分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梦醒
2020年 12月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于贵州省威宁县**镇**村**组。
2.全部案卷材料。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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