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沛检一部刑诉〔2020〕391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9003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海南省海口市金盘工业园区**路**小区**栋**室。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5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沛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陈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陈某甲,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4日至4月23日,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从网络上购买贷款人的姓名和电话号码,冒充“万达普惠”网贷平台客服,虚构向被害人发放贷款的事实,通过向被害人索要证明被害人还款能力的验证资金、保证金、工本费的名义,骗取8名被害人钱款合计人民币108500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20年3月4日,被告人陈某甲骗取彭某甲人民币22000元;
2.2020年3月5日,被告人陈某甲骗取刘某甲人民币18000元;
3.2020年3月5日,被告人陈某甲骗取刘某乙人民币15500元;
4.2020年3月7日,被告人陈某甲骗取尹某某人民币17000元;
5.2020年4月8日,被告人陈某甲骗取彭某乙人民币12000元;
6.2020年4月9日,被告人陈某甲骗取梅某某人民币5000元;
7.2020年4月12日,被告人陈某甲骗取王某某人民币13000元;
8.2020年4月23日,被告人陈某甲骗取贾某某人民币6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及其家人共向公安机关退还人民币90500元,公安机关将该款发还给各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甲与各被害人的QQ聊天记录、转账记录、通话记录、收条、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陈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甲、王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提取笔录、扣押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办法,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信诚
检察官:陈 雪
2020年8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押于沛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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