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一部刑诉〔2021〕20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8011988********,汉族,本科文化,无业,住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村**组**号。被告人陈某甲曾因犯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6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份,被告人陈某甲多次以淮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采购手机和电脑的名义,骗得孙某某手机17部、组装电脑5台。经鉴定,被骗手机及电脑合计价值人民币94700元。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于2020年10月1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家人现已赔偿被害人损失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交易截图、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郎某某、杨某某、陈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淮安市淮阴区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漆婧怡
2021年1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涟水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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