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甲诈骗案)_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公诉刑诉〔2020〕1146号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男,1996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301241996********,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杭州市临安区**镇**村**组**号。2016年5月18日因非法携带枪支被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本案于2020年3月2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4月8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日,被告人陈某甲假借其亲友名义,在微信上与被害人陈某丙联系,虚构陈某甲病重需要做手术等事实,骗取被害人陈某丙向其转账手术费等。被害人陈某丙因与被告人陈某甲系男女朋友关系,故按其要求向其转账。

同年9月22日,被告人陈某甲假借其父亲名义,在微信上与被害人陈某丙联系,虚构陈某甲因多器官衰竭去世的事实,随后以买骨灰盒、丧葬费等为由,骗取陈某丙钱款。同时陈某甲又以其亲友的名义,在微信上与陈某丙联系,并虚构陈某甲留有一张银行卡作为遗产给陈某丙的事实,以需公证费、代签费、封口费等为由,骗取陈某丙钱款。被害人陈某丙因急于要回被告人陈某甲之前的欠款,故按照微信上的要求不断转账。

2019年9月至11月10日,被告人陈某甲从被害人陈某丙处共计骗取人民币101680元。同年11月22日,被害人陈某丙发现被告人陈某甲未死亡,随后报警。2020年3月24日,公安人员在杭州市临安区**镇**村**组**号将被告人陈某甲抓获。被告人陈某甲已将上述款项挥霍一空。截至起诉之日,被告人陈某甲尚未退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银行流水明细、转账明细、微信及支付宝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电话查询记录、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汪某某、陈某丁、严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丙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刑事扣押笔录、刑事提取笔录及照片、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等;

6.鉴定文书:检验报告;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及支付宝交易流水光盘、手机数据光盘、数据恢复光盘、电话询问光盘。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应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胡 青

  二○二○年七月一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两册、卷外材料一册、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