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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诈骗案)_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公诉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222198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石市阳新县******号,2017年9月30日因危险驾驶罪被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17年10月2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7月2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7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至2019年6月期间,被告人陈某甲在浙江、福建各地,通过张贴转让电脑广告的方式吸引被害人,以无法正常使用的电脑冒充高配置电脑的方式实施诈骗,共计骗取人民币15750元,具体如下:

2018年5月3日17时05分许,被害人杨某甲在浙江省东阳市白云区**村**幢被骗取人民币700元。

2018年5月3日17时48分许,被害人王某某在浙江省东阳市白云区**村**幢**号被骗取人民币1600元。

2018年5月19日17时55分许,被害人薛某某在本市江干区九堡街道格畈小区南苑门口被骗取人民币1650元。

2018年6月9日14时21分许,被害人方某某在浙江省平阳县鳌江镇雁门路路口被骗取人民币1600元。后被害人方某某发现被骗要求退钱,被告人陈某甲已退还其全部赃款。

2018年6月24日12时13分许,被害人章某某在浙江省平阳县昆阳镇民丰花苑楼下被骗取人民币1700元。

2018年6月30日16时37分许,被害人吴某某在浙江省永康市**街道**路**幢**号被骗取人民币1500元。

2018年6月30日17时许,被害人陈某乙在浙江省永康市**街道**路**幢**号被骗取人民币1500元。

2018年6月30日18时21分许,被害人唐某甲在浙江省永康市花街镇新川村的一家移动营业厅门口被骗取人民币1300元。

2018年8月10日14时许,被害人杨某某在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双阳街道印尼街街头小吃店内被骗取人民币1000元。

2018年8月16日15时42分许,被害人陈某丙在浙江省苍南县**镇**小区的房间内被骗取人民币1000元。

2018年8月19日11时29分许,被害人李某某在浙江省平阳县昆阳镇前宕村路口福利彩票站附近被骗取人民币900元。

2018年8月22日20时许,被害人严某某在浙江省东阳市横店镇工业大道的一家饭店门口被骗取人民币1300元。

经鉴定,其中电脑主机5台、电脑显示器6台共计价值人民币14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台式电脑及配件外型照片;

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前科材料、价格认定结论书、接受证据清单、微信转账信息、调取证据清单、电脑购买发票、服务承诺三包凭证、通话记录、扣押清单及扣押照片;

3.证人唐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薛某某、杨某甲、王某某、章某某、吴某某、陈某乙、杨某某、陈某丙、李某某、严某某、方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扣押笔录、搜查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财付通数据。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伪造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品艳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杭州市江干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 册。

3.量刑建议书、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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