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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诈骗案)_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象检刑诉〔2019〕705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25198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浙江省象山县**镇**村**路**号。2007年3月7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象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因本案于2019年2月27日被象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4月4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象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至2015年间,被告人陈某甲多次借款给其同学即被害人王某某,并收取月息3%-15%的利息。其间,被告人陈某甲诱骗王某某与第三人建立虚假的借贷关系,通过收取头息及高额利息,虚增金额垒高债务,借助多人转贷平账,假借恶势力名义威胁索债,非法占有王某某财物。

2014年9月,被告人陈某甲称被害人王某某欠其本金人民币900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未归还利息50000元。为垒高债务非法占有王某某钱财,被告人陈某甲谎称以上借款系由赖某某(系恶势力团伙纠集者)出资,若不立即归还,赖某某会找麻烦,使王某某陷入被恶势力催债的恐慌之中。同时,被告人陈某甲与陈某乙商定,由被告人陈某甲出资以陈某乙名义借款给王某某,让王某某以贷还贷清偿该本息。2014年9月20日,被告人陈某甲及陈某乙按照约定,由被告人陈某甲出资、陈某乙出面借款给王某某950000元,让王某某签署金额为1000000元的借条,并约定月息15%。被害人王某某收到钱某某随即将该笔950000元转账给被告人陈某甲。至此被告人陈某甲假借第三人名义以利息转本金及虚增金额垒高债务套路被害人王某某,骗取被害人王某某100000元,同时将原欠款月息3%-15%不等的利息全部垒高为月息15%,进一步垒高债务实施诈骗。由于利息实在过高,被害人王某某无力负担,后王某某家人举债代其偿还了该1000000元欠款。其间被害人王某某共支付利息340000元。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银行交易明细、取款凭条、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茅某某、鲍某某等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象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童灵芝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象山县看守所;

2.移送证据材料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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