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美检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4197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诈骗案,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被告人陈某甲在微信群中自称出售汽车车牌,被害人朱某某添加陈某甲微信表示想要购买车牌,并在海口市美兰区**路**城**苑处,于2019年10月24日、27日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分两次向陈某甲转账人民币10000元、5000元共计15000元,之后陈某甲通过微信向朱某某还款人民币4000元。2019年11月3日16时30分许,陈某甲以办理注销机动车车牌为由,在海口市美兰区**镇**银行门口处骗取被害人王某某现金人民币10000元。
2020年8月16日21时10分许,民警在海口市美兰区**路**包厢处抓获陈某甲,从陈某甲处缴获作案工具手机一部。陈某甲已退赔王某某人民币10000元,陈某甲父亲陈某乙退赔朱某某人民币11000元,王某某、朱某某出具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收据、谅解书、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2.被害人王某某、朱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指认照片、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210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甲及其家属积极退赔,陈某甲已获取被害人谅解。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建议判处陈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辜望成
检察官助理:姜 琦
2020年11月6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甲现被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扣押的财物现存放于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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