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甲与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系同事,三人均为宝安区福永街道的深圳市**电子有限公司员工。2019年11月26日15时,被告人陈某甲微信联系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以其姐姐出车祸为由,向李某甲、李某乙借钱,后李某甲通过支付宝转给陈某甲7000元人民币,李某乙通过微信、支付宝转给陈某甲30000元人民币,陈某甲将上述款项用于网络赌博并输光,并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不还款,后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报案。公安机关于2019年12月1日将被告人陈某甲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抓获经过,被告人陈某甲身份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证明、工资明细表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5.电子数据:陈某甲和李某乙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陈某甲与李某甲的聊天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并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刘强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本院讯问笔录复印件1份。
4.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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