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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诈骗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3173号

被告人某甲,男性,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41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花园**幢,住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花园**幢,因涉嫌诈骗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6日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6日刑事拘留。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诈骗案,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月许,王某甲(已判决)为了牟取非法利益便在深圳注册成立了深圳市**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注册地为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接着在**网上买来广州商品交易所大宗商品交易资料和页面伙同韩某某(已判决)、吴某甲(已判决)、杨某某(已判决)等人假冒广州商品交易所大宗商品交易平台代理商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诱使他人在其虚假的交易平台进行原油、紫金铜、天然气、沥青交易(后经证实广州商品交易所根本没有上述所谓大宗商品的交易,而且至今未设立子公司、分公司或设立其它授权代理机构),然后由王某甲在后台操纵上述商品交易数据,造成客户亏损以及支付手续费、所谓的资金“隔夜费”,造成被发展的客户的账面亏损金额速度更快,而客户亏损款和交易的手续费则成为王某甲及其他同案人瓜分。

王某甲发展了同案犯被告人陈某甲等人、签订相关协议,客户的亏损资金金额的百分之八十五由客户的发展人员陈某甲等人分取,王某甲分取其中百分之十五;2016年5月许开始,陈某甲进入王某甲所在公司开展拉客户的业务,熟悉业务即诈骗方法后,陈某甲、洪某甲(已判决)、洪某乙(已判决)在位于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广场注册了**投公司,三人作为股东(陈某甲、洪某甲各占百分之三十股份、洪某乙占百分之四十股份),雇请多名业务员进行发展客户进行诈骗活动;诈骗网络平台即虚假的广州商品交易所大宗商品交易平台、相关软件由王某甲后友提供;此后,陈某甲伙同洪某甲、洪某乙与其员工不断发展客户(后上述三人解散各自发展自己的客户实施诈骗活动),通过打电话、****方式鼓动客户加入投资,资金转入第三方资金平台、成都**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发展的客户需要提供个人的身份证及银行卡的照片,经陈某甲等人提交给王某甲的总公司客服人员去开户;注入资金进行虚拟的大宗商品原油、白银、紫金铜、天然气、沥青等所谓的虚假现货交易,虚拟交易时间多选择在晚间、凌晨;虚拟交易采用T+0交易模式,买涨买跌随意,随时交易,而且可以加25倍和33倍杠杆,但如果客户亏损50%以上便会被强行平仓停止交易;被欺骗的客户的亏损资金金额由王某甲一方结算后通过**将报表发送给陈某甲等三人,双方无异议后由王某甲经第三方公司账户发出指令将客户的亏损金额、费用转入陈某甲等人的银行账户并处分;

2016年5月开始,被害人朱某某、覃某某、王某乙、廖某某、吴某乙、常某某先后被鼓动注入资金参与上述虚拟大宗商品交易平台的虚假交易,先后均被诈骗;其中被害人常某某(江苏省江阴市人)被陈某甲、洪某甲、洪某乙诈骗金额为42595元人民币;其他被害人注入资金被陈某甲所诈骗情况为:被害人朱某某(浙江省杭州市人)被诈骗16335.58元、覃某某(贵州省荔波县人)被诈骗98607元、王某乙(浙江省义乌市人)被诈骗16072.64元、廖某某(四川省成都市人)被诈骗18293.24元、吴某乙(陕西省浦城县人)被诈骗50100元;陈某甲实施诈骗所得赃款132937.28元人民币。

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退赔被害人廖某某10000元人民币,退赔被害人王某乙18000元人民币,退赔被害人覃某某20000元人民币,退赔被害人朱某某8000元人民币,上述被害人均出具了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同案犯王某甲、洪某甲、洪某乙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乙、常某某、王某乙、廖某某、朱某某、覃某某六人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审计(陈某甲利润132937.28元,朱某某亏损16335.58元,覃某某亏损98607元,廖某某亏损18293.24元,吴某乙亏损50100元);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采取虚构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

检  察  官 徐玮

检察官助理 张美英  

2020年10月19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陈某甲联系电话:137********,保证人陈某乙联系电话:186********。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6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刑事谅解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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