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川检二部刑诉〔2020〕377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9841984********,汉族,出生地、户籍地湖北省汉川市,初中文化,务工,住湖北省汉川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26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汉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1日至2019年4月15日,蒋某某、陈某乙(均已判刑)等人合谋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并租住汉川市**城**栋**单元** 室、**广场**号楼**单元**室作为诈骗窝点。蒋某某负责传授诈骗技巧、提供收款码、冒充卖淫女接听被害人电话、记账;陈某乙受蒋某某安排,负责购置手机卡号、手机信号放大器、租房、安装监控系统、采购日用品和室外放哨;刘某某(已判刑)受蒋某某安排,负责该团伙日常饮食并帮助接听电话等;邹某某、张某甲(均已判刑)受聘为业务员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被告人陈某甲负责室外放哨。在实施诈骗活动期间,该团伙在互联网上用QQ和微信号添加男性好友、发布虚假招嫖信息,冒充卖淫女接听被害人电话,称能组织卖淫女上门提供性服务以引诱被害人上当受骗,当取得被害人的信任后,以性服务费、人生安全保证金等理由,通过“**商行”、“**浴室”、“若贝尔瓷砖”、“**花铺”、“**窗帘”、“山东省菏泽市*县**日用百货经营部”、“**体育”、“**电”等八个收款码 骗取被害人姜某某、杨某某、某某甲、某某乙、梁某某、刘某某、某某丙、周某某、某某丁、张某乙、孙某某等人财物共412346.15元。
被告人陈某甲于2019年4月14日下午加入该诈骗团伙至4月15日被查获,经统计,期间该团伙诈骗金额共4024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梁某某、刘某某等人的陈述;2.证人蒋某某、刘某某、陈某乙、邹某某、张某甲等人的证言;3.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收款二维码交易记录、注册信息、诈骗金额统计流水等物证、书证;4.审计报告;5.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诈骗犯罪,仍参与犯罪帮助放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昌琼
2020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汉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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