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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诈骗案)_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检公刑诉〔2020〕205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1211995********,广东潮州人,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潮州市潮安区**镇**村**新区**号。2016年12月26日因犯诈骗罪被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17年1月29日刑满释放。2020年1月11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逮捕,翌日由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甲,于2019年7月,以合作经营水果店为由,欺骗被害人欧某某与其合作,后于2019年7月14日使用其别名“陈某乙”与被害人欧某某签订虚假的《合伙投资协议书》,并以支付出资款为由,骗取被害人欧某某于 2019年7月14日、7月15日分别通过微信账户及支付宝账户转帐人民币3万元、1万元。后被告人陈某甲为非法占有该笔款项,采用伪造店铺租赁合同、货运单等方式欺骗欧某某水果店正在筹备中,在被害人欧某某向其讨要该笔款项时,被告人陈某甲又通过伪造银行ATM机转账记录、断绝联系等方式拒不退款。

2020年1月10日,被告人陈某甲主动到潮州市公安局凤新派出所投案,并上缴赃款人民币4万元。到案后,赃款已发还被害人欧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供述笔录、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以及相关书证等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无视国家法律,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邱垂滋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潮州市看守所;

    2.案卷共二册;

3.涉案物品随案(详见移交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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