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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诈骗案)_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一部刑诉〔2020〕270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2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云霄县**镇**村**路**号,现住址福建省云霄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云霄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9月2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云霄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份,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被告人陈某甲在没有医用口罩及医用口罩货源的情况下,在其加入的微信群发布有现货医用口罩出售的虚假信息。随后,多名被害人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陈某甲购买口罩。被告人陈某甲采用先付款后送货的方式,在收取对方的钱款之后,以各种借口拖延交付,并直接将部分被害人微信号拉黑,或者不回复被害人消息。经查,被告人陈某甲以上述方式骗取6名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46400元,其中被害人许某某被骗2750元、杨某甲被骗8000元、伍某某被骗2575元、陈某乙被骗3000元、吴某某被骗1775元、杨某乙被骗28300元。

2020年3月19日,被告人陈某甲主动到云霄公安局接受调查。并退赔给许某某2750元、杨某甲8000元、伍某某2575元、陈某乙3000元、吴某某1775元、杨某甲28300元,取得了许某某、杨某甲、伍某某、陈某乙、吴某某、杨某乙等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书证;2.被害人许某某、伍某某、杨某甲、陈某乙、吴某某、杨某乙的陈述;3.犯罪嫌疑人陈某甲供述和辩解;4.云霄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5.云霄县公安局提供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有口罩货源取得被害人信任,从而通过微信多次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6400元,属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案发后能够自动投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案发后能够全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在羁押期间,自觉遵守监规和纪律,服从管教民警的教育和管理,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在新冠疫情防控期间,假借销售医用口罩骗取他人钱款,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蔡  晋

检  察  官:黄文滨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云霄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

5.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二百一十四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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