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公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和户籍地福建省仙游县,住仙游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仙游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7月间,被告人陈某甲通过微信(昵称Chen、微信号******)将自己伪装成女性,之后通过微信添加被害人陈某乙,以女性身份和被害人在微信上谈恋爱。其间被告人陈某甲以生病、还信用卡、交话费等为由骗取被害人陈某乙微信转账共计人民币14878.82元。
被告人陈某甲2019年7月10日被仙游县公安局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户籍信息查询、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
被害人陈述:陈某乙的陈述;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4878.8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并处罚人民币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强
检察员:黄河
2020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在仙游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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