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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诈骗案)_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仓检一部刑诉〔2020〕147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212198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厦门市,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巷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4日被福建省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福建省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建省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于2020年4月30日退回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份,被告人陈某甲在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路**号闽旺广告店上班期间因工作关系认识了被害人张某乙。从2019年8月份开始,被告人陈某甲以投资广告高息回报为由向被害人张某乙借款,至2019年11月22日为止,被告人陈某甲向被害人张某乙总共借款约58万余元,后已结算清楚。从2019年11月23日开始至2019年12月2日期间,被告人陈某甲虚构投资青皮树酒店信封印刷、特种纸购买等项目为由让被害人张某乙投资,后被害人张某乙用其手机转帐680100元投资款给被告人陈某甲。后该款项被被告人陈某甲挪用于个人酒吧高档消费等,并未用于实际投资。

被告人陈某甲于2020年1月4日被福建省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材料、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银行转账记录、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陈某乙、陈某丙、葛某某、王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

5.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辉

2020年6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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