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一部刑诉〔2020〕208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350123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地址福建省福州市罗源县**镇**村**号。因盗窃罪,于1989年被罗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盗窃罪,于1996年被罗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3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18日起,被告人陈某甲到福州市晋安区**镇**寺内游玩时,对**寺和尚被害人陈某乙谎称自己系某央企公司领导,以帮忙解决寺庙网络信号、协调修路以及帮忙办理寺庙开放证的名义,让被害人陈某乙支付购买烟酒费用、设备费用和雕刻印章费用等费用,先后五次共诈骗人民币5100元,后将被害人微信及电话拉黑。2020年6月3日,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诈骗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同日,陈某甲家属赔偿被害人陈某乙人民币5100元,取得被害人陈某乙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人员电子档案、刑事判决书、谅解书、微信转账记录及聊天记录截图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丙证言;
3.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甲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提取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6.其他证据:接收证据材料清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情况说明、归案情况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人民币0.51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蒋 超
检察官助理:郑晨星
2020年8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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