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检一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4198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群众,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闽清县,住福建省闽清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闽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闽清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15日经本院决定,次日由闽清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闽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单位、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本院依法于2020年2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闽清县公安局于2020年3月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2月3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9月至2019年4月期间,被告人陈某甲利用*甲、*乙等十五个淘宝账号在**超市购买商品后利用虚假运单号申请退款,涉及2200个订单,总计骗取被害单位浙江**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退款154854.73元。事发后,被告人陈某甲已全部退赃退赔,取得了**公司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省内嫌疑人身份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记录、谅解书、接受证据清单、退款清单、授权委托书、刑事报案书、情况说明、到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江某某、谢某甲、陈某乙、谢某乙、葛某某、戴某某、南某某、纪某某、谢某丙、许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单位**公司的委托人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甲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6.视听资料: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计人民币154854.73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陈某甲已全部退赃、退赔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有关规定,建议对其量刑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闽清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国庄
检察官助理:黄巧仙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闽清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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