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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诈骗案)_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翠检二部刑诉〔2020〕256号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11994********,汉族,初中文化,木工工人,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宜宾市翠屏区**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30日被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3月份,被告人陈某甲系富顺县富桥驾校工作人员,在西昌、德昌等地宣传招生时认识被害人郑某某,郑某某咨询驾校考试事宜并表示自己没有时间参加培训,被告人陈某甲谎称自己是富桥驾校的教练员,交费24400元就可以无需考试快速办理驾驶证。2019年4月24日,郑某某来宜宾找被告人陈某甲办理驾驶证,陈某甲驾驶川*****学教练车让被害人郑某某驾驶并拍摄了郑某某驾驶教练车的视频,提供了自己的身份证、驾驶证、上岗证,并与郑某某签订了办理驾驶证的协议,随后郑某某以现金交付、银行转账等方式向被告人陈某甲支付了人民币24400元,陈某甲将诈骗所得用于生活开支。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于2020年4月29日投案自首,如实供述其诈骗犯罪事实,退赔了被害人郑某某24400元的经济损失。但因被告人陈某甲未赔偿被害人郑某某几次往返宜宾处理相关事宜的路费,被害人不愿意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案发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莉娟

2020年7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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