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甲,女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71985********,汉族,小学文化,住浙江省苍南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6月14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20日被苍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4日至6月11日,被告人陈某甲为骗取黄某甲、陈某乙的钱财,以合伙办印刷厂为名,虚构业务订单,以购买原材料费、外包加工费等名义,共骗取黄某甲和陈某乙二人人民币共计13400元,并造成两被害人支付厂房租金、购买原材料等经济损失。
2、2019年5月份,被告人陈某甲为骗取王某甲的钱财,以合伙接办印刷业务名义,于2019年5月27日,谎称有业务订单,以购买原材料费、购买纸等名义,骗取王某甲人民币共计16230元。
3、2019年5月28日至5月29日,被告人陈某甲利用王某甲想领养孩子的机会,虚构有人愿意将自家孩子转给王某甲领养,提出需要协议费、红包、首饰等,骗取王某甲人民币共计21912元及1条金手链和2枚戒指(经鉴定价格合计人民币295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户籍资料、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和证人王某乙、蔡万祥、黄某乙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甲、陈某乙、王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检查笔录;
6.鉴定意见:物价鉴定意见;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转账截图、接受证据清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在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周孝松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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