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秀检二部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汉族,初中文化,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3011990********,出生地与户籍所在地均为莆田市秀屿区,现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7日被莆田市公安局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莆田市公安局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认罪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甲平时沉迷于YY直播,不断在YY直播平台打赏主播、抽奖等,导致经济紧张,至2020年4、5月间,其欠下的网贷、信用卡等多个债务到期,产生借房产中介的名义诈骗他人钱财的想法。
1、2020年4月底,被告人陈某甲虚构**镇**幢**室业主要出卖房屋、并要收取购房意向金等事实,诈骗了被害人林某甲5万元人民币,后被害人林某甲不愿再购房时要求被告人陈某甲退钱,被告人陈某甲陆续退了3.8万元给被害人林某甲。
2、2020年5月份,被告人陈某甲虚构**镇**幢**室业主要出卖房屋、并要收取购房意向金等事实,诈骗了被害人曾某某、林某乙夫妇5万元人民币。
3、2020年7月份,被告人陈某甲虚构**镇**幢**室业主要出卖房屋、并要收取购房意向金等事实,诈骗了被害人林某丙2万元人民币。后被害人林某丙感觉被告人陈某甲不靠谱,不愿意买房并要求退款,被告人陈某甲怕事情败露就退还了1万元人民币。
4、2020年7月份,被告人陈某甲虚构**镇**幢**室业主要出卖房屋、可以极低的价格全款现金交易、并要收取购房意向金等事实,诈骗了被害人潘某某2万元人民币。
5、2020年7月份,被告人陈某甲虚构**镇**幢**室业主要出卖房屋、并要收取购房意向金等事实,诈骗了被害人陈某乙1万元人民币。
被告人陈某甲将其骗取的钱款全部用于还网贷、信用卡、打赏主播、消费等。
2020年8月6日,被告人陈某甲主动到莆田市公安局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分局投案。被告人陈某甲家属已将诈骗的钱款全部归还给被害人并取得各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害人曾某某、唐某某、林某丙等人向被告人陈某甲手机微信转账截图、被告人陈某甲手机微信交易明细、《意向金收条》、《收条》、《谅解书》、被告人陈某甲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甲、曾某某、林某乙、林某丙、潘某某、陈某乙的陈述;
3.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林某丁等人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莆田市公安局北岸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翁三丰
2020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羁押在莆田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卷宗壹册。
__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贰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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