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18〕516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41969********,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西平县**乡**村委**组,因涉嫌诈骗罪,2018年9月12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2018年9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21日被西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西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份,被告人陈某甲帮被害人李江南在专探乡张坡村小陈庄收了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的麦子,当时李某某并未给付麦款。2018年7月中下旬,被告人陈某甲假借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等人名义,私自将四人17794元的麦款从李某某处骗走,占为己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记录查询证明、抓获经过等;2、证人陈某乙、衡某某、张某某、翟某某、周某某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陈述;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西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玉春
检察官助理:周 聪
2018年11月22日
附:1.被告人陈某甲现押西平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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