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4199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开州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綦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綦江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0日左右,被告人陈某甲在新冠疫情期间在其微信朋友圈中发布销售口罩的消息,希望通过倒卖口罩赚取差价。被害人陈某乙通过微信与陈某甲联系购买口罩事宜,二人商定,陈某乙以60000元的价格从陈某甲处购买20000个口罩,并由陈某乙先行支付9000元定金,待陈某甲向陈某乙发送口罩物流信息后,陈某乙再支付51000元尾款。同年2月22日晚,陈某甲因背负外债,产生了利用尾款进行网络赌博翻本的想法,后陈某甲将口罩物流信息截图给陈某乙,催促陈某乙支付尾款。次日凌晨,陈某乙将51000元尾款支付给陈某甲,陈某甲收款后,立即将其中的48500元(其余2500元返还给陈某乙)用于网络赌博等方式挥霍一空。
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魏某某的证言;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微信、支付宝等信息提取笔录及照片。上述证据证实被告人陈某甲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他人现金人民币48500元的犯罪事实;
2.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陈某甲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到案经过结合其供述证实其具有坦白情节。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他人现金人民币485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陈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秦小东
检察官助理:吴 亮
2020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重庆市綦江区看守所;
2.侦查卷2册、光盘2张;
3.起诉书8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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