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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诈骗案)_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公诉刑诉〔2019〕656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04197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西安**公司财务负责人,户籍所在地为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5月2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30日被我院批准逮捕,2019年5月31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被害人李某某通过邻居刘某某介绍认识了被告人陈某甲。被害人李某某委托刘某某让被告人陈某甲给其儿子曹某某安排工作,被告人陈某甲以给曹某某安排工作需要活动经费为由,骗取李某某人民币5万元整。后被告人陈某甲将收取被害人李某某的5万元用于自己消费、信用卡还款等,并无能力给曹某某安排工作,也没有给李某某退还。2019年5月20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委托其朋友陈某乙陪同被害人李某某刘某某西安市**中心考察给李某某儿子曹某某安排工作一事,在**中心美食中心附近,被害人李某某刘某某因找工作的问题发生口角,继而发生了打架,被害人李某某遂报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2、被害人陈述;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陈某甲的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虚构有能力为他人安排工作的事实,骗取他人人民币5万元整,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疑人陈某甲判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孟宏安

2019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案卷三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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